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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-20260808-04|上鏈 UGC 一律接受 Fork

背景與驅動力

高階版權規範已明定「上傳 = 接受 Fork 機制」,且授權永久、不可撤銷。但初版實作文件與程式 自行加入 per-work allowFork 布林值及 AllowForkChangeEvent,使作品可被標記為禁止衍生。 這項政策沒有 ADR 或玩家決策來源,並直接與上位 canon 衝突;若保留,還會使 ledger schema、 provider 與 fork reducer 產生一條未經裁決的版權分支。

考慮過的選項

  • 保留 allowFork,只在 UI 固定寫 true:仍留下可被其他 client 或舊事件激活的 ghost policy,否決。
  • 讓創作者可事後改變授權:破壞不可撤銷授權與既有衍生者信賴,否決。
  • 以上傳行為本身作為一律接受 Fork 的同意,不在作品 metadata 放可變政策位元(採納)。

決定

  • 所有上鏈 UGC 一律可被其他玩家 Fork;上傳即接受此永久、不可撤銷的遊戲內衍生授權。
  • UGCMetadata 不含 allowFork,ledger v1 不接受 AllowForkChangeEvent / allow-fork-change
  • Fork parent 仍必須存在、類型相同、不在仲裁黑名單、不在 similarity-pending,且修改幅度 達 protocol 門檻。移除 allowFork 不放寬這些反複製與狀態守門。
  • provider-local DMCA 繼續只決定該 provider 是否供應 bytes;全域仲裁黑名單才影響新 parent 資格。既有 Fork 的血緣與分潤不因 parent 後續不可用而撤銷。
  • 專案尚未公開發布,不對未發布的 allowFork=false 事件建相容層;舊形狀直接由 exact schema 拒絕,避免把 ghost policy 固化進 v1。

後果與影響

UGC 授權條款、ledger event catalog、fork reducer、上傳與編輯來源權限收旂為單一規則。 創作者仍保留版權與分潤,但不能對單一作品退出 Fork 機制。如未來要改變此授權模式, 必須以新 ADR 同時處理版權條款、既得權、ledger 版本與遷移,不得只加 metadata 開關。